著色滲透探傷方法簡介
1 適用范圍
1.1 本標準適用于檢查致密性金屬材料(包括焊縫)、非金屬材料(如玻璃、陶瓷、氟塑料)及其制品表面開口性的缺陷,如暴露于表面的裂紋、氣孔、疏松、分層、未焊透及未熔合等缺陷。
1.2 本標準可用于產品的最終檢驗和工序間檢驗。
1.3 本標準不能保證發(fā)現(xiàn)以下開口缺陷:
a. 由于熱變形(拉制、軋制及鍛造等)所產生的折疊和非金屬夾雜;
b. 由于外來因素造成堵塞的缺陷。
1.4 本標準的檢測靈敏度:
a. 在試塊上能檢出裂紋最小寬度1μm左右;
b. 在實際應用中要使用對比試塊進行比較,根據(jù)被檢表面的粗糙度,確定檢測靈敏度。
2 原理
利用液體的滲透現(xiàn)象、毛細作用和吸附原理來檢查材料、制品表面的開口缺陷。探傷時,將紅色滲透劑施加在被檢表面,如果被檢表面存在缺陷,滲透劑便滲入缺陷內,當把表面多余滲透劑去除后,再施加白色顯象劑,缺陷內的滲透劑便被吸出,從而在白色背景上呈現(xiàn)出紅色缺陷跡痕。
3 對工件被檢表面的要求
3.1 被檢表面及其周圍25mm區(qū)域內應無油污、銹蝕、切屑、漆層及其它污物。
3.2 檢查焊縫時,在焊縫表面及距焊縫邊緣30mm內不應有氧化皮、焊渣、飛濺等污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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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3 機加工件表面的粗糙度應不大于6.3√ (光潔度∨5)。
4 滲透劑、清洗劑、顯象劑的選擇原則
4.1 滲透劑應有良好的滲透性能、顏色鮮艷、對被檢表面無腐蝕、對人體毒性小、剌激性小、揮發(fā)性小、易于清洗、并與被檢容器內所使用的介質相容。
4.2 清洗劑應能去除被檢表面的多余滲透劑又不會過洗。對被檢表面無腐蝕、對人體毒性小和剌激性小。
4.3 顯象劑應能在被檢表面上形成均勻的白色背景,對滲透劑有強的吸附性能,顯示缺陷跡痕對比度好。
4.4 推薦幾種著色探傷劑,見附錄A。
4.5 用于檢驗和選用滲透探傷劑的對比試塊見附錄B。
5 操作程序
5.1 預清理
在被檢表面施加滲透劑前,應按3.1和3.2條要求,采用溶劑清洗、蒸氣清洗、堿洗或機械方法進行處理。然后,被檢表面要進行充分干燥。
5.2 滲透
5.2.1 滲透方法的選用:
a. 對焊縫和大部件作局部探傷時,宜采用刷涂或噴涂法,應注意被檢表面在滲透時間內保持潤濕狀態(tài);
b. 對數(shù)量多、尺寸小的零件作探傷時,宜采用浸漬法。
5.2.2 滲透時間取決于滲透劑種類、被檢工件的材質、預測缺陷的種類、大小以及被檢表面狀態(tài)和探傷時的環(huán)境溫度。當環(huán)境溫度為5--50℃時,滲透時間通常在10--15min之間或按探傷劑說明書執(zhí)行。
5.2.3 去除多余滲透劑
5.3.1 多余滲透劑的去除方法取決于所采用的滲透劑種類、滲透劑施加方法、被表面狀態(tài)和被檢工件形狀。
a. 采用后乳化浸漬法時,在被檢表面的滲透劑滴干后,把清洗劑涂于覆蓋有滲透劑的表面,然后用緩沖水沖掉被檢表面的滲透劑和清洗劑混合物,水流不要垂直沖洗被檢表面。通常水溫為15--45℃,水壓不超過294KPa(3kgf/平方厘米)。
b. 采用刷涂或噴涂法時,先用干凈的紗布擦拭被檢表面的多余滲透劑,再用蘸有或噴有清洗劑的紗布擦拭,然后用干凈的紗布擦凈。
5.4 干燥
5.4.1 施加顯象劑之前,被檢表面要干燥:
a. 采用5.3.1a條后,被檢表面要用清潔、干燥的壓縮空氣吹干或用吹風機吹干;
b. 采用5.3.1b條或用溶劑處理后的被表面,用干凈的紗布擦干或在室溫下自然干燥。
5.4.2 干燥時間取決于干燥方法和被檢表面的大小。
5.5 顯象
5.5.1 采用刷涂法施加顯象劑時,用軟毛刷蘸已搖均勻的顯象劑,均勻地涂于被檢表面,使之形成一層白色薄膜。但不允許在同一部位重復涂敷。
5.5.2 采用噴涂法施加顯象劑時,先搖晃顯象劑進行試噴,待噴霧均勻后再噴涂被檢表面。噴咀與被檢表面距離一般為30cm左右,或按探傷劑說明書執(zhí)行。
5.5.3 對玻璃、陶瓷、氟塑料探傷時,可不使用顯象劑。
5.5.4 顯象時間取決于顯象劑種類、滲透劑種類、預計缺陷種類、大小及被檢工件的溫度,一般不少于7min。
5.6 觀察
5.6.1 觀察顯示跡痕,應從施加顯象劑后開始,直至跡痕的大小不發(fā)生變化為止。
5.6.2 觀察顯示跡痕,必須在充足的自然光或白光下進行,照度不小于350Lx。
5.6.3 觀察顯示跡痕,可用肉眼或5--10倍放大鏡。
5.6.4 不能分辨真假缺陷跡痕時,應對該部位進行復試。
5.7 結果判斷和記錄
5.7.1 根據(jù)顯示跡痕的大小和色澤濃淡來判斷缺陷的大小和嚴重程度。
5.7.2 缺陷顯示跡痕的長度與寬度之比不小于3的稱為線狀缺陷跡痕,長條缺陷將顯示出線狀跡痕。
5.7.3 缺陷顯示跡痕的長度與寬度之比小于3的稱為圓狀缺陷跡痕。例如氣孔等近似圓形的缺陷,將顯示出圓狀跡痕。
5.7.4 缺陷顯示跡痕,可根據(jù)需要分別用照相、示意圖或可剝性顯象劑等進行記錄。
5.7.5 在被檢表面缺陷顯示跡痕的部位作標記。
5.8 返修件探傷要求
對返修件,在修補部位需要探傷時,要擴大探傷范圍。
5.9 探傷后處理
探傷結束,應將被檢表面上的顯象劑清除掉。